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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确认之诉①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。
2、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。
3、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、现在是否存在产生争议,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。
4、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,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;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,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。
5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在于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;诉讼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和条件。
6、特点是诉讼本身是要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,而不确认具体的权利义务。
7、它有时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。
8、②确认某种行政关系存在和确认某种行政决定是不是无效的行政诉讼。
9、在行政诉讼中地位不太重要,但仍不失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形式。
10、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效力时,是确认其无效或完全无效,而不是部分无效或效力不足,后者属于否认之诉的内容。
11、法院确认的结果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,有时也对该诉讼的第三人有效。
12、起诉人不能因为法院的确认判决产生对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。
13、提起此种诉讼不需要适用行政救济穷尽原则。
14、但如果在否认之诉、实施之诉、完成之诉中也可得到或业已得到确认效果,则行政法院可拒绝接受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之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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